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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育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规范学生实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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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师[2016]第三

    教育部门(教育委员会),金融部门(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局),生产安全监督和行政部门,保险监管机构,教育局,金融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市政府以及市政府具有独立的计划状态。局,生产安全监督和行政局,保险监管局,教育局,金融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生产安全监督和行政局:

    为了实施国家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的精神,标准化职业学校的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并提高技术和熟练人才培训的质量,教育,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及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和中国保险监管委员会已经研究并制定了“有关职业实习管理的法规学校学生”,现在向您发出,请遵守它。

    教育部财政部

    国家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督国家管理局

    中国保险监管委员会

    2016年4月11日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条例

    第1章一般规定

    第1条为了标准化和加强职业学校的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提高技术和熟练才能的质量,增强学生对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际责任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职业教育法,《能力》,更好地满足工业转型和升级的需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安全法,未成年人的保护,中国人民共和国的职业疾病预防和控制法和这些法规应由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制定。

    这些规定中提到的职业学校的第2条是指实施全日制教育的中学职业学校和高级职业学校的学生(以下简称为职业学校),由职业学校安排或在职业学校的批准下,您可以去企业(机构)和其他单位(以下称为实习单位),以进行实用的教育和教学活动,以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包括实习,在职实习和在职实习。

    了解实习是指学生从职业学校组织的活动,以访问,观察和体验实习单位,并对实习单位及相关职位形成初步的了解。

    在职实习是指没有独立操作能力并且无法完全适应实习职位的要求的活动,职业学校组织了实习单位的相应职位,并部分参与了实际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的辅助工作。

    在职实习是指最初拥有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在实践职位上工作的活动,将在相应的实习职位上相对独立地参与实际工作。

    职业学校的第3条实习是实现职业教育目标并增强学生全面能力的基本联系。它们是教育和教学的核心部分。它们应科学地组织,并根据法律实施,遵循学生成长法和形成专业能力的法律,并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我们应该遵守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加强学校 - 企业合作教育,将专业精神发展教育融入到学生实习的整个过程中,促进专业技能和专业精神的高度融合,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和服务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训和就业创业能力的质量。

    第4条当地政府的各个层面的相关部门应非常重视职业学校的实习工作,承担责任,并根据当地的实际条件制定特定措施,以鼓励企业(机构)和其他部门接受职业实习学校。

    第2章实习组织

    第5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职业学校学生的实习工作;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负责对职业学校实习的监督和管理。职业学校应向主管部门的申请部门报告学生的在职实习和在职实习。

    第六条职业学校应选择具有法律运营,标准化管理,完整实习设备的实习单位,并满足生产安全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在确定实习单元之前,职业学校应进行现场检查,并评估并构成书面报告。检查内容应包括:单位资格,完整性状态,管理水平,实习职位的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和健康保护,安全保护和其他方面。

    第7条职业学校应与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和实施学生实习。

    在实习开始之前,职业学校应根据专业人才培训计划,澄清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必要的实习准备,评估标准等,共同制定实习单位的实习计划;并进行培训以使学生能够了解每个实习阶段的学习目标。 ,任务和评估标准。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元应选择具有丰富经验,良好专业质量,良好责任感和高度安全意识的实习教师和专业人员,以指导和共同管理学生实习。

    实习职位应达到专业培训目标,并与主要学生一起学习或类似。

    第8条:学生可以通过自己的申请和职业学校的同意选择在职实习单位。对于选择在职实习单位的学生,实习单元应安排专门人员来指导学生实习,而在学生所在的职业学校应安排实习教师以跟踪和了解实习状况。

    了解实习和在职实习是由职业学校安排的,学生不允许自己选择。

    第9条实习单位应合理地确定在职实习生与在职实习生人数的比例。在职的实习生人数不得超过实习单位中乔布雇员总数的10%。特定职位的在职实习生的人数不得高于同一职位的在职员工总数。其中的20%。

    任何单位或部门都不得干扰职业学校实习计划的正常安排和实施,并且不得迫使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在指定单位的实习生。

    第10条根据专业人才培训计划确定实习单位的实习时间,在职实习通常为6个月。支持和鼓励职业学校和实习单元合作,探索各种形式的实践教学改革,例如工程,多学期和细分形式的交替。

    第三章实习管理

    第11条职业学校应与实习部门合作,制定针对实习生和其他机构文件的学生实习工作,安全和紧急计划的特定管理措施和安全管理法规。

    职业学校应监督实习工作和学生实习过程。鼓励有条件的职业学校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实习信息管理平台,并通过实习单位共同加强实习过程管理。

    在学生参加在职实习和在职实习,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的第12条应签署实习协议。协议应由各方持有。

    如果学生未根据需要签署实习协议,则不得安排实习。

    根据有关一般校外活动的相关规定,了解实习的理解。

    第13条实习协议应澄清各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协议中商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的法律和法规。

    实习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各方的基本信息;

    (2)保证实习的时间,位置,内容,要求和条件;

    (iii)实习期间的食物,住宿和度假安排;

    (4)实习期间劳动力保护和劳动力安全,健康和职业疾病保护条件;

    (5)责任保险和伤亡事故处理方法,并同意不属于保险补偿范围或超过保险补偿金额的部分;

    (vi)实习评估方法;

    (7)违反合同的责任;

    (8)其他事项。

    在职实习的实习协议还应包括实习薪酬和付款方式。

    第14条18岁以下的学生参加在职实习和在职实习时,他们应获得学生监护人签署的知情同意书。

    学生自己选择实习单位的在职实习。学生应在实习之前向其职业学校提交实习协议。 18岁以下的学生需要提交其监护人签署的知情同意书。

    第15条职业学校和实习单元必须根据法律保护实习生的基本权利,并且没有以下情况:

    (1)安排并接受一年级学生的在职实习;

    (2)为16岁以下的学生安排在职实习和在职实习;

    (3)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法规”中禁止的劳动;

    (iv)安排女学生进行实习,以在“针对女雇员的劳动保护方案”中进行劳动禁忌;

    (5)安排学生在商业娱乐场所的实习生,例如酒吧,夜总会,卡拉OK酒吧,浴室中心等;

    (vi)通过中介机构或付费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

    第16条除了实习安排对相关专业和实习职位有特殊要求的实习安排,并向上级主管部,在职和在职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法规》工作时间和休息和离开,并且不会有以下情况:

    (1)安排学生进行高海拔,地下,放射性,有毒,易燃和爆炸性以及其他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2)在法定假期期间安排学生去实习;

    (iii)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工作。

    第17条接受学生实习的实习单位原则上应合理地确定在职的实习薪酬,不低于该单位单位的薪酬在职实习生的其他因素。在缓刑期间,同一职位的薪水标准的80%应按照实习协议及时及时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学生。

    第18条:根据当前税法计算应税收入时,应扣除与获得学生实习相关的实习单位实际产生的合理费用。

    第19条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指控实习押金,在职实习薪酬委员会,管理费或其他形式的实习费,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保证或以其他名称收集学生的财产。

    第20条实习生应遵守职业学校的实习要求以及实习单位的规则和规定,实习纪律和实习协议,护理实习单位的设施和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编写实习日志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 。

    第21条职业学校应与实习单位合作,以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知系统,并在整个学生实习过程中加强有关生产安全,职业道德,专业精神等的教育。

    由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指定的指定人员安排的第22条实习讲师应负责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报告学生的实习状况,并迅速处理事件实习期间实习。并保留相关问题的记录。

    第23条职业学校将学生组织在其他地方实习时,学生应安排统一的住宿;符合条件的实习单位应为实习生提供统一的住宿。职业学校和实习单元应为实习生建立一个系统,并建立一个休假的系统。如果学生在统一安排的宿舍外申请住宿,他必须获得学生监护人的签名和同意,并且只有在职业学校提交后才能处理。

    第24条:鼓励职业学校组织学生根据法律进行实习。如果学生被安排出国实习,他们应该根据需要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并根据需要在国外进行实习,并在必要时派人进行现场检查。应该选择讲师参加整个过程,并在实习期间在管理和相关服务方面做得很好。

    第25条:鼓励各个地方职业学校的主管部门为学生实习,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行业企业和相关社会组织建立全面的服务平台,并为学生实习提供信息服务。

    第26条:应要求组织学生实习的职业学校违反这些法规以纠正问题。如果拒绝了更正,则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的人应按照相关法规受到惩罚。如果由于工作错误而发生重大事故,则应根据法律将相关的负责人承担责任。

    对于违反这些法规相关规定并违反实习协议的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可以根据情况调整实习安排,并要求实习单位根据实习协议承担相关责任。

    第27条:违反这些法规的安排,介绍或接受在16岁以下的学生实习或在职实习的人应由人力资源和社会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根据“禁止使用童工的法规”的安全;如果构成犯罪,则应根据法律进行起诉。刑事责任。

    第4章实习评估

    第28条职业学校应建立实习评估和评估系统,以教育人们,学生应在职实习和在职实习。职业学校应与实习单位合作,根据学生的实习职位的责任并实施评估工作,以制定特定的评估方法和标准。 。

    第29条在实习生和在职实习中的评估结果应记录在实习生的学习成绩中。评估结果分为四个等级: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通过评估及以上的学生将获得学分,并将包括在学生记录文件中。那些失败的实习评估的人将不允许毕业。

    第30条职业学校应与实习单位合作,批评和教育违反规定,实习纪律和实习协议的学生。如果学生认真违反规则,则职业学校应在双方研究后实施纪律处分。如果对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则应根据法律给予赔偿。

    第31条职业学校应组织学生实习。实习材料包括:(1)实习协议; (2)实习计划; (3)学生实习报告; (4)学生实习评估结果; (5)实习日志; (6)实习检查记录等; (7)实习摘要。

    第5章安全责任

    第32条职业学校和实习单元应首先建立安全原则,并严格实施有关生产安全和职业健康的国家和地方法规。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应与相关部门合作,以加强实习安全监督和检查。

    第33条实习单位应改善其单位的生产安全责任系统,实施相关的生产安全标准,改善生产安全规则和操作程序,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的紧急救援计划,并为必要的安全保证设备和劳动保护供应提供。加强实习生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以确保他们在实习期间的个人安全和健康。

    第34条实习单位应与职业学校合作,对实习生进行安全保护知识,工作操作程序和进行评估。没有接受过教育和培训或评估失败的学生不允许参加实习。

    第35条促进建立针对学生实习的强制保险系统。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根据相关的国家法规为实习生确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的范围应涵盖整个实习活动的过程,包括在实习期间遭受事故的学生和由于被保险人的疏忽或疏忽而造成的个人伤亡,被保险人应遵守法律的责任以及相关的法律费用。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资金可以从职业学校学费支付;那些免于学费的人可以从学费豁免基金中支付,并且不能与学生分开收费或从学生的实习薪酬中扣除。如果职业学校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以支付保险基金,则可以在费用(费用)中列出实习单元支付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费。

    第36条如果学生在实习期间遭受人身伤害,并且属于实习责任保险赔偿的范围,则保险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合同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和学生应按照未属于保险赔偿范围或超过保险补偿金额的实习协议承担责任。职业学校和实习单元应适当地进行治疗和后果。

    第6章附件

    第37条中央政府下的所有省,自治区和市政当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与相关部门结合,例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制定实施规则或根据这些法规和合并与该地区的实际情况。

    第38条:应根据这些法规实施高中毕业后的兼职职业教育和二级职业教育学生。

    第39条:这些法规应在其发布之日起生效,以及“有关中学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的法规”(工子学学学学学学学学学学学学学学学学学学学学学学学学学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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